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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宗和|浅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发展

2025.02.14 | 念乡人 | 15次围观
杨宗和|浅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发展
  在陕甘宁边区时期诞生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先进典型经验,是推动早期法治工作的重要起源。马锡五在审判工作中坚持把群众路线作为重要的方法,在实践工作中经过长期经验积累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该方式具有司法民主的重要特点,纠正了过去一些不良的办案习惯,一些疑难案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推动了司法审判工作高效开展,受到了当时群众的一致欢迎。研究马锡五在审判过程中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对于推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马锡五的工作模式和时代评价
 
  1943年,马锡五成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个时候形成的。马锡五参加革命30多年,大部分时间从事人民司法工作。他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党的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在根据地成为司法战线上的一面旗帜,得到了党的高度评价和人民群众的衷心爱戴。
 
  坚持群众路线。马锡五常说,走群众路线最主要的是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如果听不进群众的意见,听不进刺耳的话,还有什么民主,还说什么群众路线。马锡五初到边区高等法院时,找了很多干部谈心,听取干部的汇报。等到情况基本搞清,安排好工作后,他就率领部分同志,到延安、子长等县考察司法工作情况。除了听取县法院干部汇报工作外,他还带上镰刀到群众中去,边劳动、边谈心,听取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马锡五对下级干部从不发脾气,更不给干部“小鞋”穿。注意创造条件,让在他领导下的干部充分发表意见。1949年5月,西安解放,在组织法院干部班子时,对一位能冷静思考问题、敢于发表不同意见的同志能不能到法院工作产生了争论,有人说他是“挑刺”干部,马锡五认为搞革命工作,经常听听不同意见,很有好处,可以使我们考虑问题更全面些。于是决定将那位同志调到法院工作。后来这位爱“挑刺”的干部,在审判委员会上研究工作,讨论案件,起到很好的作用。
 
  注意言传身教。马锡五除了亲自审阅案卷处理案件外,在生活作风上也从不搞特殊化。他所提倡的事情,总是身体力行。例如他要求法院干部早晨上操跑步,下班后开荒种菜,他总是带头去做。当时马锡五曾在护城河边找到一块空地,发动新老干部下班后翻土、挑水、种菜。他虽年过半百,仍然挑重活、脏活干,不仅使机关干部深受教育,附近的群众也深受感动,他们说:“共产党就是好,法院院长也挑大粪。”马锡五曾说,我们进入大城市,生活环境变了,生活条件好了,工作既繁重又复杂,我们必须继续保持延安时代艰苦朴素、努力工作的作风,带动新干部一起前进。
 
  保持优良风格。新中国成立后,马锡五调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仍然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心中时刻想着群众。他经常教育司法干部,要到群众中调查案情,体贴群众的疾苦,处处方便群众,群众才能向你讲心里话,不能不管群众的忙闲,一见面拉过来就问三问四,结果欲速则不达。马锡五不论到哪里,从来没有架子,平易近人,和群众打成一片。1959年他到湖北,有时去农村旁听干部开会,有时到法庭观看审判案件,向审判员了解情况,共同讨论问题。大家都觉得这位老同志和蔼可亲,却一直不知道他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马锡五副院长。
 
  规范犯人管理。马锡五对改造犯人的工作颇为重视,在他担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时候,当时边区的监狱劳改工作归边区法院领导,他经常到劳改农场和监狱检查工作,解决问题。他还多次找即将服刑期满的犯人谈话,教育他们回家后,好好劳动,遵守法纪。由于边区政府对改造犯人的工作抓得紧,方式方法得当,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当时被称作“二进宫”的犯人(即重犯)是极少的。
 
  群众反响热烈。马锡五不仅在司法干部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受到社会各阶层人民的称赞。《刘巧儿》作为剧场演出的剧目,某日散戏后,马锡五来到后台看望演员。马锡五盘着腿和大家坐在台上,一边抽烟,一边跟大家亲切交谈。同时热情地提出化妆应注意符合当时陇东农村的特点。马锡五在办案中,不是坐堂问案,不敷衍不拖延,早晨晚上,山头河边,群众随时都可以要求谈话,随时受理案件。马锡五办案公正清明,人民群众颂扬他是深入民间的“马青天”,是真正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及其工作方法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解放区的人民民主制度,必然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人民的审判方式。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允许其家属或其他辩护人出庭进行辩护。如不服法庭判决,可以依法上诉。当时的审判制度,基本上实行两级终审制。在诉讼程序方面,马锡五也非常重视,并积极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辩护制度、上诉制度以及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等诉讼制度和原则,体现出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的审判作风。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处理,不仅向群众进行了生动的法纪教育,而且对下级司法干部进行了一次实际的业务培训,明确制度,不断推动案件审理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坚持从调查入手,明辨案件真伪。以深入调查了解获取充足信息为前提,对案件的判决既合乎法律,又为当地社会舆论所赞扬,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华池县封捧婚姻上诉案即是典型一例。此案宣判后,群众认为是非分明,入情入理,热烈拥护。受罚者认为自己罪有应得,表示服判。胜诉者封捧和张柏更是皆大欢喜。通过分析马锡五办理的个案,我们不难发现,他将当地舆论、民俗、人民的意见作为重要因素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予以充分考量。马锡五与群众建立了一条顺畅的信息通道,从而能随时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以人情辅法理,作出最优决策。“马锡五审判方式”告诉我们一条经验:在审判决策中,要树立开放的观点,在符合法律和尊重事实的条件下,尽量反映人民善良和正当的感情与愿望,提高决策的有序性,达到最优的社会效果。
 
  坚持从手续入手,确保过程简化。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解决了一些缠讼经年的疑难案件,减轻了人民诉累。马锡五常常下乡调查,随时随地受理案件、就地审判,群众随时随地都可找他拉话、告状。华池县婚姻案就是封捧路遇马锡五,拉他在一棵大树下告的状,审理是在当地一家院落进行的。当人们以一种得民心、受欢迎的“直观化法律解决问题模式”为示范时,“法律的动员性”起了作用,解决此类社会问题的法律模式往往能够得到放大的传播和应用。
 
  坚持从理念入手,深化司法服务。审判决策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司法案件往往在社会环境中能够引起很大反响。通过法律途径,打击了旧的社会意识和现象,有力地树立了新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得到传播。今天,我们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新的事物、新的观念层出不穷,审判决策系统只有紧随环境变化才能适应社会整体的发展需要。这就要求审判决策在法制约束条件下具备适应社会发展的开放性创新功能。如马锡五审理的封捧婚姻案,1944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作了公开报道,陕北民间艺人韩起祥,将这个故事编成陕北评书《刘巧团圆》。作家袁静以此为题材写成剧本《刘巧告状》。新中国成立后,在剧本的基础上,由首都实验评剧团改编为评剧《刘巧儿》,并拍成电影。这个案例,通过各种文艺形式在全国广为传播,对宣传婚姻法,反对封建买卖婚姻,起到了极佳的示范作用。以上不同凡响的个案,启示了某种重要的东西,很值得我们结合今天的情况进行深刻反思。
 
  综上所述,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司法为民的历史。作为根植于红色基因和历史实际的优良司法传统,其精髓既契合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中国国情与现实。如今,全面依法治国开启新征程,我们要深入继承和发扬延安时代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法治力量。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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