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谣言与暴力色情在数字时代合流
“某地发生恶性案件,凶手仍在逃窜!”“点击即看绝密隐私视频!”——这样的标题是否曾在你的屏幕上闪过?在信息洪流中,谣言与暴力色情内容如暗流涌动,它们不再孤立存在,而是形成了一种危险的“毒药鸡尾酒”,以惊人速度侵蚀着社会肌体,当虚假信息披上色情暴力的外衣,其传播力与破坏力呈几何级数增长,构成了数字时代特有的社会公害。

谣言与暴力色情内容的结合,创造出一种极具破坏性的传播模式,心理学研究表明,涉及暴力与性的内容能触发人类本能的好奇与关注,使相关信息更易被点击和传播,当这种吸引力与谣言的虚假性结合,便产生了“双重诱惑”——既满足了猎奇心理,又制造了信息焦虑,一则捏造的“校园暴力性侵案”谣言,可能因包含敏感元素而在数小时内传遍全网,即使最终被证伪,其造成的恐慌与伤害已难以挽回。 的泛滥带来的是多重社会危害,对个体而言,它可能导致心理创伤、名誉损害甚至现实中的安全威胁;对群体而言,它会加剧社会对立、侵蚀信任基础、扭曲价值观念,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类内容往往针对青少年群体,他们正处于价值观形成关键期,长期接触此类信息可能产生认知扭曲,错误地将暴力与色情视为常态或权力象征。
面对这一挑战,法律利剑已然出鞘,我国《网络安全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构建了多层次规制体系,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特别是含有暴力色情内容的谣言,法律明确了严格责任:《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制作、传播暴力、色情内容,同样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023年广东破获的“魅影”网络水军案中,犯罪团伙正是通过编造包含色情元素的虚假社会事件,制造对立情绪,非法获利逾千万元,主犯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这一案例清晰地传递了信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谣言与暴力色情内容牟利、扰乱社会秩序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惩处仅是事后救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更需要全社会协同治理,平台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前识别过滤有害信息;教育系统需加强网络素养教育,特别是培养青少年的信息鉴别能力与法治意识;每个网民也应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不制造、不传播、不信谣,成为网络空间的“清道夫”。
数字时代的信息传播如同一面放大镜,既放大了人类的知识共享能力,也放大了有害内容的破坏潜力,谣言与暴力色情的合流,正是这阴暗面的集中体现,唯有法律之剑高悬、平台责任压实、公民意识觉醒,我们才能在这场信息生态保卫战中占据主动,让网络空间真正成为滋养心灵、启迪智慧的沃土,而非谣言与暴力色情滋生的温床,每一次点击前的思考,每一次转发前的核实,都是对这片数字家园的守护。
版权声明
本文系作者授权念乡人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