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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律师业绩 | 搞号网擅自买卖快手账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被成都中院判赔103万
律师业绩 | 搞号网擅自买卖快手账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被成都中院判赔103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01民初2613号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被告:四川搞号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9楼943号。被告:四川乖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9楼943号。被告:赵某,男,1998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与被告四川搞号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搞号公司)、四川乖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乖返公司)、赵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快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润、搞号公司及乖返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快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搞号公司、乖返公司、赵某:1.立即停止买卖快手账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连续十日在搞号网(https://www.gaohao.com/)首页及《法制日报》(现已更名为《法治日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包括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万元、调查取证费1万元、材料费3000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等)。事实与理由:快手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0日,是全国和全球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旗下主要产品为“快手”(含快手 APP、快手网站等)。快手公司针对“快手”产品进行了高成本的推广、宣传与使用,使“快手”产品为公众所熟知并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且与快手公司在互联网、科技、技术等领域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有较强的区别和识别相关产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搞号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9日,自成立以来注册了搞号网 (又名搞号传媒,网址https://www.gaohao.com/) 直接从事快手账号、自媒体等账号买卖业务,同时开展与账号买卖相关的账号估价、营销、媒体入驻等业务。乖返公司作为搞号公司的关联公司,在搞号公司从事快手账号买卖业务的过程中,和赵某一起为搞号公司提供交易收付款服务。搞号公司在搞号网上宣传自认其业务至少已经覆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武汉、成都、义乌、佛山、泉州等互联网主要城市。同时搞号公司在搞号网页面中宣传自认其搞号网上的账号交易数量超过47381个,交易金额高达2.95亿,注册会员超8万。截至2021年12月29日,搞号公司在搞号网上宣传自认有35964+快手账号在售,关于快手账号的单日买卖成交额高达20.24万元,累计金额6616.47万元。截止2022年2月9日,搞号网上单个快手账号最高售价高达31万元。三被告共同直接通过搞号网从事快手账号买卖,与快手公司在用户群体及经营范围上均存在交叉重叠,具有竞争关系。三被告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快手平台和快手账号的正常运营,对快手公司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快手平台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构成严重破坏,给快手公司商誉造成重大损害。三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增加了快手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本和数亿快手用户的使用风险,又损害了快手公司及快手用户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国家关于网络账号实名制的正常管理秩序。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快手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和《社区管理规范》关于“不得非法交易账号”等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内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快手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搞号公司、乖返公司共同答辩称:1.快手账号的“所有权”属于用户,搞号公司对快手账号买卖的居间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对于快手账号的手机号等更换行为均是向快手公司申请,在快手公司现有的规则下允许下进行,故合法有效,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2.即使认定搞号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乖返公司、赵某不应对搞号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快手公司诉请的行为是对“快手账号买卖的居间行为”,乖返公司、赵某未从事这一居间买卖介绍行为,不应将与快手账号买卖居间行为的“其它相关行为”均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范畴。若认定乖返公司、赵某构成侵权,则其赔偿责任应参照其分别对快手买卖居间费收取的获利金额或参照其各自参与收款的期限来认定相应赔偿金额。3.搞号公司早已停止“侵权”行为,包括早已关闭网站、停止居间介绍、账户 使用等其他相关行为,故无判决停止侵权的必要。4.搞号公司、乖返公司的行为未给快手公司的声誉造成影响,不应判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5.搞号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获利情况,若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依法应以不高于135361元的获利作为判赔金额,不能以快手公司举出的搞号公司、乖返公司、赵某的银行流水证据来推断搞号公司从事快手账号买卖居间工作的总收入或获利。如果搞号公司的获利证据不能被法院认可,那么从侵权时间、主观认知、手段和方式、规模等亦不应对被告判高金额的赔偿。6.关于合理开支部分,因法院并未同意快手公司行为保全的申请,故保全保险费不应由搞号公司、乖返公司负担。综上,请求驳回快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快手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等。根据百度百科对快手公司的介绍,2019年10月21日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19胡润全球独角兽榜》中,快手公司排名第14位;2020年1月9日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19胡润中国500 强民营企业》中,快手公司以市值1200亿元位列第50位;2021年2月5日快手公司港股上市,市值约1.23万亿港元。快手APP及快手网站是快手公司旗下为用户记录和分享生产、生活的短视频平台。快手公司从2018年起在腾讯视频、腾讯新闻、优酷、爱奇艺、火车站、商场、地铁站等投入对快手短视频的广告宣传,并冠名2020中国中央电视台央视春晚及多个电视综艺节目的冠名或植入广告。“七麦数据”网站的统计数据显示,快手APP在华为、 VIVO、OPPO、应用宝、百度、360的累计下载量分别为210亿、22亿、178亿、23亿、15亿、3亿,另还有上百亿的快手极速版的下载量。《快手社区管理规范》第六章载明: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实施含有以下破坏快手平台秩序的不良信息或行为……二、传播、实施侵犯平台权益或破坏平台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5.利用人工或技术手段,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或用其他方式操纵用户账号的行为。”《快手用户服务协议》载明:“五、服务注册与使用 ……2. 由于您的账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签署各类协议、发布信息、购买商品及服务及披露信息等)均代表您本人行为,您应妥善保管您的账户信息及密码并对您的账户行为的结果负责,故快手提示您勿将账户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如您的账户遭到未经授权的使用,您应当立即通知快手,以避免扩大的损失和后果;如快手判断您快手账户的使用可能危及您的账户安全及/或快手软件信息安全的,基于维护您的财产及信息安全考虑,您同意快手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直至您本人通过可信方式要求恢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公共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规定;第十一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禁止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规转让公众账号;第十 八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 (八)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账号注册运营、信息内容发布与技术保障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是指注册运营公众账号从事内容生产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 定》第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搞号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9日,股东罗某、周某,法定代表人周某;2022年11 月2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某,股东变更为李某、胡某;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乖返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9日,股东罗某、周某,法定代表人罗某;2022年11月2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某,股东变更为李某、胡某;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等。2021 年12月15日,搞号公司获得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双创企业板挂牌企业”证书。ICP 备案信息显示:2021年10月12日,搞号公司经审核通过成为名称“搞号网”、域名“gaohao.com”的网站备案主体。百度百科“搞号传媒”词条下的内容为:搞号传媒是搞号公司的门户网站,于2021年2月18日上线,总部位于四川。搞号传媒是搞号公司运营的“一站式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前身为搞 号网,成立于2017年4月19日。自成立以来,搞号传媒一直致力于为广大用户提供高质量服务……为用户提供各类自媒体账号转让服务,并提供免费在线“账号估值”服务。服务范围为账号转让(为自媒体用户提供抖音、快手、头条、微博、公众号等平台的账号转让服务)、账号估值(提供免费在线账号估值服务,帮助自媒体用户更精准定位账号价值)。2021 年12月29日,快手公司以时间戳方式对“搞号网”的网页内容进行了取证,网页截图显示:在首页中出现“新四板挂牌企业,证券代码:102053”的内容;在联系咨询页面中出现“搞号网已覆盖互联网主要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 成都、义乌、佛山、泉州,更多城市正在筹建中”的内容;在“抖音快手自媒体账号转让交易"界面显示“账号交易47381+,交易金额2.95亿,注册会员8W+”; 在首页点击“快手号”栏,右侧框内显示“昨日成交金额20.24万,累计金额6617.47万”; 在"热卖快手账号"页面,显示共有快手账号35964+;点击“我要充值"页面显示银行汇款和支付宝转账两种方式,其中银行汇 款收款账户为搞号公司在招商银行的开户账号和赵某在遂宁银行的开户账号,支付宝转账收款账号为乖返公司支付宝账号和二维码。快手公司2022年2月9日登录搞号网截图显示:在“快手号交易”页面中,“微博红V 体育快手号转让194.8万粉丝”账号标示出售价格31万元。2022年3月29日,快手公司代理人根据搞号网上的联系方式与交易人员添加微信咨询账号购买事宜,交易人员称挂售价 3000元以下的收取手续费300元,3000元以上的收取10%手续费。随后,快手公司人员根据搞号网交易人员的指导,以900元的价格(卖家挂售价600元+300元手续费)购买了“美女类粉1.1 万赞3.4万快手号"账号,以支付宝转账付款乖返公司。后交易人员辅助快手公司代理人对该账号的手机号进行了换绑。快手公司提交的百度贴吧、百度网页、腾讯网、腾讯云、腾讯开放平台、合蒜网络的截图显示,在前述网站上搜索关键词“快手”,出现多个宣传快手账号交易的搜索结果,显示链接和发布地址在搞号网贴吧上,时间为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一)快手公司主张以搞号网上公布的收款账户的交易流水作为认定被告实际获利的依据。其提交的搞号公司、乖返公司、 赵某在搞号网上公布的收款账户的交易流水及数据统计表显示: (1)搞号公司银行账户开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前,摘要中注明账号交易的款项第一笔时间为2021年4月10日,最后一笔为2022年5月8日,该账户至2022年6月30日止累计收入820万元,累计支出810万元,账户余额9.5万元; ( 2 ) 乖返公司的两个支付宝账号开户时间分别为2021年10月28日、11月8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累计收入369.27万元,累计 支出366.95万元,账户余额2.32万元; (3)赵某银行账户开户时间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5月24日止累计收入133万元,累计支出133万元,账户额420元。(二)搞号公司、乖返公司抗辩其实际获利较低,举示了以下证据:1. (2022)川成证字第6382号公证书记载,2022年6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以下简称成都公证处)根据搞号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某的申请,对其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其公司所属的一个主网站查看相关数据、登录第三方网站查询相关内容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结合公证内容搞号公司、乖返公司陈述: (1)2022年6月7日为公证需在临时将已关闭网站打开,登录搞号网,显示昨日成交金额28.52万,累计金额23727.25万元;远程连接阿里云服务器,把时间修改为2021年11月26日,返回搞号网,浏览页面显示的“昨日成交额28.52万”“累计金额23527.25万”,相比前面均降低;重复以上操作,把时间修改为2030年11 月26日,在搞号网上的浏览页面显示的相关数据均增高。拟证明:搞号网站上宣传的“总交易金额”“总账号”“昨日成交额”“累计金额”等数字,均是为了吸引客户而进行,其是随着服务器时间的推移而相应变化,其背后是网站的算法,并非真实数据。 (2)通过域名查询,“gaohao.com”域名在2021年2月18日才变更到搞号公司名下,之前的主办单位为案外公司;通过“聚查网”查看“gaohao.com”网站历史页面记录,显示2021年1月28日的标题从之前的“淘宝店铺转让,天猫商城转让,网店转让,网店出售购买交易平台-搞号网”修改为“搞号网-专业自媒体账号交易平台”;通过“桔子SEO 网”查询“gaohao.com”网站的历史建站标题记录及内容摘要,显示从2021年1月之前的“天猫店铺转让、淘宝店铺转让”等修改为“搞号网-专业自媒体账号交易平台”,但内容依然是“为广大客户提供淘宝店铺转让、天猫店铺转让"等。拟证明:搞号公司在2021年2月18日才购买搞号网站并进行备案,在2021年4、5月份才完成筹备,并上线实际开始从事快手账号买卖居间服务。2. (2022)川成证民字第6795号公证书记载,2022年6月10日成都公证处根据搞号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某的申请,对公证人员和唐某先后操作其自带的台式电脑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结合公证内容搞号公司、乖返公司陈述:登录百度云盘后,下载搞号公司备份到百度云盘中的2021年5月21日数据,显示截止至2021年5月21日的全部详情交易信息共2单,订单创建时间分别为2021年4月14日、5月15日;重复前述操作,在百度云网盘内还原搞号公司备份至网盘的2021年8月23日的数据(27条)、2021年10月23日数据(45条)、2021年12月23日数据(68条)、2022年2月23日数据(96条)、2022年4月23 日数据(115条)、2022年5月23日数据(117条), 汇总统计实收佣金共计135361元。拟证明:从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搞号公司介绍成交的快手账号共计117个,获利共计135361 元,该数据系网站自动备份至百度云盘内,其创建时间和内容均为无法更改的客观真实数据。被告从事案涉行为的时间短,且已停止了网站的运营,实际获利较小。3. (2022)川成证民字第7989号公证书记载,2022年7月5日成都公证处根据搞号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某的申请,对公证人员和唐某先后操作其自带的台式电脑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结合公证内容搞号公司、乖返公司陈述:从2022年5月24日至 2022年6月1日,搞号公司介绍成交的快手账号共计117个(快 手账号交易订单为295条,完成交易居间订单117条),该数据系网站自动备份至百度云盘内,其创建时间和内容均为无法更改的客观真实数据,与前一公证书中搞号公司截至2022年5月23日快手账号成交数据完全一致,进一步证明该数据的真实性。同时从网站交易数据持续无任何变化情况,证明被告在接到传票后确实停止了网站的运营。对前述公证书,快手公司不认可取证电脑以及取证软件的清洁性,不认可搞号公司后台数据及百度网盘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理由如下: (1)搞号公司取证的电脑是自带的台式电脑,清洁性无法保证;“屏幕录像专家2018”并非通用的受司法实践认可的取证软件,清洁性无法保证;公证过程搞号公司下载了各类安装环境和APP, 清洁性无法保证。(2)公证时间发生在快手公司起诉和法院送达之后,属事后公证,相关数据有可能被篡改,而非搞号公司在交易当时的真实数据。搞号公司取证的内容是在公证之前就已经上传到百度网盘上的数据,搞号公司对数据的初始产生阶段、中途保存阶段、如何上传至百度网盘的过程均未举证,这些数据在上传至百度网盘之前处于搞号公司的掌控之下,搞号公司可以随时进行修改和人为干预。例如搞号公司自认可以将搞号公司网站后台时间随意修改为尚未到来的2030年,因此取证内容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3) 搞号公司的支付宝和银行账号交易流水,与搞号公司所谓的后台数据和百度网盘数据并不匹配,证明搞号公司后台数据真实性无法保证。(4)搞号公司声称其网站页面显示出来的数据是虚假的,是一种算法,也无法保证后台的数据和网盘数据的真实性。 (5)根据快手公司举证的购买账号聊天记录,搞号公司的客服人员在向原告出售账号时特意向原告发送了注意事项和交易须知,提示原告如何对抗快手平台设置的防止账号买卖的禁止措施,证明搞号公司明知快手打击账号买卖行为却顶风作案,能够证明搞号公司是有预谋的买卖快手账号公司。(6)搞号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账号交易的网络平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有原告和搞号公司发生了交易,没有任何第三方出现,搞号公司就是从事快手账号买卖的实际出卖方,所有的交易款项均由搞号公司自身获得,而不是搞号公司仅从事居间服务,搞号公司网站自认交易遍布全国,并且在自己的网站宣称自己是双创版企业等等,结合搞号公司的高调宣传比如说交易金额、单日交易金额、交易数量以及原告提交的搞号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和支付宝账号的交易流水合计总收入1300万元可以证明搞号公司侵权极为恶劣,侵权获利极大。本案审理过程中,快手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搞号公司、乖返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0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提交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支付了保险费2000元,并缴纳保全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百度百科截图、 ICP 备案信息截图、快手APP 应用商店截图、广告及冠名图片、七麦数据、《快手社区管理规范》、 《快手用户服务协议》、 《互联网用户公共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网页录屏及截图、演示视频及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交易流水及数据统计表、《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竞争关系的构成取决于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争原则、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经营利益以及该经营者是否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快手公司为快手短视频网络社区的经营者,搞号公司系网站经营者并提供快手账号交易服务,二者构成竞争关系。因被诉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特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快手公司主张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评判被诉行为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被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本院结合涉案事实评述如下:(一)被诉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更多是以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形式体现出来。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由于纠纷发生在互联网领域,因此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该包括互联网行业惯例、通行做法以及互联网相关公约等表现形式。根据《互联网用户公共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十八条、《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即实行实名制管理,禁止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此外,《快手社区管理规范》《快手用户服务协议》平台规则也明确禁止非法交易快手账号。搞号公司、乖返公司以未实名认证的快手账号可进行手机号换绑操作为由,辩称对于快手用户中个人未实名认证的账号,在快手平台现有规则下,可以通过正常程序更换用户信息,故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规转让”。对此快手公司回应称,目前根据国务院网信办规定,各大互联网平台一般区分“强实名认证”与“弱实名认证”对用户账号认证与信息变更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强实名认证”是指平台通过人脸比对、证件比对等方式确认用户身份,主要适用于付款和开通直播账号等。“弱实名认证”是指用户通过手机、微信号等注册账号后,得到一个用于识别身份的“用户ID”, 唯一标识对应一个用户,不可更改。快手平台从不允许任何用户更改身份识别信息(例如用户ID、 实名认证信息等),也不轻易允许变更非身份识别信息(例如手机号码), 这是平台管理必然设定的管理规则,也是各大互联网自媒体和视频平台所公认的行业惯例。因此不存在被告所谓的“合法交易账号”和“非法交易账号”的区分,所有未经快手公司允许的账号交易行为都是非法的。快手公司针对违规变更用户信息、涉嫌账号交易的行为,设置了专门的交易防火墙和技术阻碍措施。本案快手公司购买的账号即触发了这种管控措施,因此面临不断掉线、登录困难的情况,目前该账号已无法通过快手公司代理人手机号码登录成功,也进一步证明快手严厉打击并禁止快手账号交易行为。本院认为,我国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用户账号的注册采取了“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实名制管理,禁止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快手社区管理规范》《快手用户服务协议》亦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认证后注册账号。账号买卖必然导致账号实名制管理目的落空。因此,禁止账号买卖是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经营者应普遍遵守的商业道德。所谓未实名认证的快手账号,实际上也通过手机号、微信号进行了唯一对应识别,起到类似实名认证的管理作用。快手平台对账号绑定手机虽存在可更换的情形,但该更换仅应限于为该账号的用户在其手机号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通过正常程序进行更换,并非允许账号主体的变更。从客观上看,若允许绑定手机号任意解封,将同放任账号买卖行为一样,导致账号实名制管理目的落空,也为利用账号从事刷量、欺诈等网络黑灰产业提供更多账号资源。故被告以可换绑手机号为由主张其交易合法的意见不能成立。其在搞号网上进行快手账号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搞号公司为买卖快手账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行为,使买方无需进行实名认证和原创创作,即直接获得了原账号中已有粉丝数量、点赞数据、视频内容、播放流量和销售记录等账号权益,该行为规避了账号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识别和认证程序, 破坏了快手平台账号成长、评价体系和安全环境,增加了快手平台对存在违规发布信息以及侵害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账号的管理难度和成本,对正常使用快手的其他网络用户原创积极性亦造成一定损害,对快手公司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快手平台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给快手公司商誉造成损害,并进一步损害了快手公司的合法经营利益。综上,在搞号网站上实施的快手账号交易行为违反了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并损害了快手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搞号网站的运营主体为搞号公司,乖返公司、赵某为违法交易快手账号提供收款帐户,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搞号公司、乖返公司、赵某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害。虽然搞号公司陈述其已主动关停了对“搞号网"网站的运营,但鉴于网站的运营由搞号公司自主控制,其关停仅为暂时行为,故仍有必要判令搞号公司、乖返公司、赵某停止买卖快手账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消除影响。鉴于三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快手公司和快手平台产生负面评价、降低信任度,因此三被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快手公司主张判令三被告在搞号网及《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范围基本相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快手公司主张以被告的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但其提供的被告收款账户的交易流水不仅包括快手账号的交易收入,还包括全平台其他账号交易等收入且无法区分,故不能以此确定被告因交易快手账号的获利。搞号公司、乖返公司提交的从百度云盘提取的交易数据,因不能证明数据在产生、上传之前未被修改,且该数据与搞号公司的经营规模、其宣传的快手账号交易数量、收入差距悬殊,故本院不予采信。在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获利难以直接证实的情况下,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规模、侵权时长,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关于快手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其仅提交了金额为2000元的《财产保全的保单保函》,但鉴于快手公司确为本案进行了公证取证、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本院根据案件的取证、诉讼难易程度及律师出庭表现等情况酌情确定合理开支3万元。搞号公司为搞号网的运营主体,为直接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主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乖返公司、赵某应就其提供收款账号收取交易款的参与时段与搞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乖返公司在50万元、赵某在20万元范围内与搞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被告四川搞号传媒有限公司、四川乖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买卖快手账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 被告四川搞号传媒有限公司、四川乖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搞号网(https://www. gaohao.com/) 首页及《法制日报》非中缝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三、 被告四川搞号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3万元,被告四川乖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前述金额中的50万元范围内、被告赵某在前述金额中的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 驳回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四川搞号传媒有限公司、四川乖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50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50元,被告四川搞号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四川乖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被告赵某负担7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搞号传媒有限公司、四川乖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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